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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劉毅、范才優(yōu)
在咱們合同簽定和履行的過程中,非常多合同原件保留不善,僅保留了合同的傳真件、掃描件,這般是存在很大的法律危害隱患的。在合同管理中始終強調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由于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存在天壤之別。今天劉毅律師團隊就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qū)別做簡要闡述,僅供參考。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中最擁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源自于爭議事實況且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通常都能被法院予以直接采信。
二,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亦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然則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區(qū)別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選定的證據,不可單獨做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應按照客觀狀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體積。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可單獨做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運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可做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在能夠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亦不可做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能夠經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呢,傳真件在做為原件時雖擁有完全證據效力,但通常仍需要經過其他理論指點佐證其真實性。
針對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訴訟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不是屬于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另一,亦可查找電信分部發(fā)出傳真方的tel機在特按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類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院調取,電信分部的檔案記錄保留時間亦需要導致重視。
三,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方向來講,掃描件是照片,做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能夠被篡改,因此呢單就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供給其它關聯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可做為定案證據,從而擁有較高證據效力。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原件亦可能被篡改,但能夠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能夠做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可直接做為證據認定,這便是二者的區(qū)別。
四,實質操作中的重視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質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質困難以致沒法獲取原件,只能取得關聯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 擁有必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必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倘若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存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可真正具備法律效力。同期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能夠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擁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一在合同簽定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能夠借助網絡平臺,經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定等電子文本,并保留關聯記錄,以備出現糾紛時做證據運用。
最后,劉毅律師提醒各位讀者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必定要好好保留合同原件。另一值得一提的是,運用合法電子簽章軟件簽定的電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紙質合同原件,證明力與紙質合同原件是同樣的。
附實質案例:
萬控集團有限機構與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溫樂柳商初字第92號
原告:萬控集團有限機構。
法定表率人:木×東。
拜托代理人:林×業(yè),浙江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拜托代理人:雒×軍。
被告: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
法定表率人:張×芳。
拜托代理人:吳×如,浙江區(qū)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萬控集團有限機構訴被告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依法裁定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后被溫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審判員屠小霞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12日、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尤其授權拜托代理人林新業(yè)、被告的尤其授權拜托代理人吳守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控集團有限機構訴叫作: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月25日簽定了一份《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原告向被告訂購型號為:xtr-ao平板改uv平板系列打印機壹臺,單價94000元。原告根據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全額貨款,而被告供給的制品存在著嚴重的質量瑕疵,原告方接收制品后始終沒法正常運用。被告于2013年4月6日、2013年4月13日、2013年5月6日、2013年6月22日多次派技術人員來原告處進行售后服務,但該打印機的不出墨、滑絲、斷墨等一系列問題始終沒法處理,基本沒法正常運用。后原告方又多次致函被告方需求妥善處理合同存在的問題,可被告方始終久拖不決。被告供給的制品重點存在下列問題:1、設計缺陷:1、小車運動導軌刮傷,滾動軸承在槽內竄動;2、機床在x方向進行馬達校準調試時,小車與左、右極限處碰撞,無緩沖急停自動檢測安裝;3、光柵一端沒法固定,在卡槽內上下竄動;4、清洗馬達與傳動齒輪間隙過大,噪音很大。2、軟件問題:1、起步軟件,報錯代碼30032,拷貝數據到噴頭緩沖區(qū)錯誤,沒法排除;2、開始打印,報錯代碼30051,小車越過打印位置;報錯代碼30034,初始化打印參數錯誤;3、打印軟件pintexp.exe與彩印機的連接進場處在斷開狀態(tài),其再運用過程中,經常錯報且難以排除。因為被告供給的制品沒法實現合同目的,現原告按照雙方在《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第七條第三項合同產生糾紛,由原告方所在地管轄方及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的約定。為此,原告向本院起訴需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2013年1月25日簽定的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2、被告立即退還貨款94000元;3、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2238.5元;4、律師代理費7000元及訴訟費所有由被告承擔。
被告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辯叫作:1、原告供給的《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上加蓋的“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印章并非被告機構的印章,被告運用的印章是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機構成立之時,向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申請刻制,并作備案的印章;而原告供給合同上的印章不論外形體積、字體擺列僅憑肉眼就能夠辨別出與備案的印章區(qū)別。另一,按原告的說法該合同是經過傳真方式簽定的,但其無供給電信數據加以證實。本案真實的交易過程是被告的制品重點是經過網絡形式營銷,原告的業(yè)務員李帥搜索到被告的制品,與被告在網絡上溝通交流,達成買賣協議,但雙方無簽定書面的協議。原告所提交《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上的印章是偽造的,合同無編號,合同重點條款是打印字體,與被告平時簽定手書合同條款的習慣不符,顯然《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是按照被告的合同模板仿制的,刪除對其有害條款,增添對其有利的管轄約定條款、目的是案件由樂清法院管轄?,F被告向法庭提出對該合同上的印章拜托相關分部進行鑒定,以辨真?zhèn)巍?span style="color: green;">2、原告訴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法律依據。1、即便是按照原告提交的合同,被告已然完成調試交付,原告已將余款5000元付清,顯示打印機是無質量問題的。否則,原告何以會付清余款。2、本案中原告主張打印機存在設計缺陷、軟件問題等引起其沒法實現目的為由而解除合同,原告就負有證明打印機存在質量問題的責任,且該質量問題是因打印機生產過程中產生,而不是運用過程人為原因導致,但從證據來看,原告無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3、即便打印機在運用過程中,顯現有些故障,但有些故障能夠輕易排除的,打印機的有些部位在運用一段時間后,需要保養(yǎng)、更換耗材。平時打印機是運用中難免顯現問題,倘若無根據需求排除繼續(xù)運用,亦會加劇、擴大故障,這些問題不是打印機本身質量原由,而是人為原因導致。4、打印機交付原告運用時間長達一年半,任何設備都有運用壽命,原告迄今才提出退貨,不合情理。綜上所述,原告無證據證明打印機存在嚴重缺陷,其訴求解除合同無法律依據,雙方無簽定書面合同,就不存在解除該書面合同的說法;另原告?zhèn)卧毂桓娴挠≌拢瑖乐厍址副桓娴暮戏嘁妫?span style="color: green;">需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本院供給了下列證據,經當庭質證如下:
1、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公司代碼證、法定表率人身份證明書,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被告對此無異議。
2、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公司代碼證,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被告對此無異議。
3、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傳真件,證明原、被告權利、義務及合同第七條訴訟管轄的約定。被告持有異議,認為該份合同無原件進行核對,且合同上所說被告的印章顯著與被告提交的拜托書和登記卡的印章區(qū)別,這個印章是偽造的;原告認為是傳真件無提交相應傳真信息印證,被告是經過網絡營銷制品的,無簽過該份書面合同;即便說該份合同是真的,如正常傳真其底稿應該有原告的印章,但該兩個章都是復印件,騎縫章亦是對應不起來的,與被告一般運用的合同版本相比較,對權利義務及管轄權等做了關鍵修改,另該合同無編號而被告的合同都是有編號的。
4、客戶收(付)款入帳通告,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94000元貨款的事實。被告認為貨款確實分三期已然收到,但對收款時間看不清楚,需求提交原件。
5、維修差旅費單據、維修說明及退貨函,證明維修花費2238.5元及故障原由始終沒法排除及原告需求退貨。被告有異議,認為原告無提交原件對真實性有異議,且與本案無相關。深圳新添潤機構與被告無關系,其不可打印機有質量問題;對陳建云的維修函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陳建云不是被告機構的人員,且被告無出具過維修函;退貨函無提交原件,被告無接收到退貨函,即使有亦不可做為解除合同的依據。
6、萬能打印機照片,證明打印機的外觀特征。被告認為代理人無核實過,沒法確定是不是是交貨的這一臺,即便是亦沒法確定有沒有質量問題,況且能看出這臺設備有運用過。
7、代理費發(fā)票原件,證明原告律師花費的支出狀況。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該由被告承擔,因該營銷合同的真實性有問題。
8、百度搜索的內容,證明深圳新添潤機構與被告有密切的相關。被告對證據三性均有異議,認為雙方不存在分機構關系,兩者獨立的法人,“受害群”可疑是原告創(chuàng)立的。
被告向本院供給了下列證據,經當庭質證如下:
1、申請刻制印章登記卡,證明被告平時運用的公章是登記卡上的公章且有在工商分部備案。原告有異議,認為不可排除被告運用其他印章簽定合同的事實。
2、萬能購銷合同格式模板,證明被告是手寫合同的,不是打印的。原告有異議,認為這屬空白合同,應以雙方簽字確認的為準。
3、照片8張,證明被告營銷的是龍潤牌打印機且有龍潤機構的字樣,而現場的照片是新添潤牌打印機與這照片不一致。原告有異議,認為雖然被告供給的龍潤牌打印機的照片,但不可排除被告有銷售新添潤牌彩色打印機的事實。
訴訟過程中,經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拜托杭州標質技術檢測有限機構對打印機是不是存在質量問題進行司法鑒定,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杭標質鑒字第008號質量鑒定報告附鑒定資質說明,鑒定意見為:1、打印機存在小車導軌刮傷缺陷,與運用環(huán)境和制造質量相關;2、光柵條存在劃痕質量缺陷,是因為其固定安裝的安裝與調試不到位導致;3、噴頭小車上下限位安裝上存在設計瑕疵,下限位地低,噴頭會因與工作臺面碰撞而損壞。原告對此無異議;被告有異議,認為不可反映鑒定人員屬于機械類的高級工程師,且鑒定對象不是被告生產的打印機。
結合上列證據及訴辯雙方的質證意見,本院對本案重點爭議事實認證如下:
1、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及其證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2、對原告供給的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傳真件,本院認為雖該營銷合同僅表示傳真時間,形式上存在欠缺,但該合同約定打印機的型號、數量、價款、付款方式以及安裝調試的主體與本案的事實均相符,且與被告供給格式合同文本的內容、框架基本相同,另被告在庭審中亦描述到被告有發(fā)電子文檔與原告進行溝通,可見雙方有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交易;該合同中甲方表率欄有“張群剛”簽名,被告在第1次庭審中描述到“張群剛”原先是機構員工,后來離職等內容,同期原告補強供給了蓋有原告印章的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原件以證明其是經過傳真以被告回傳的形式簽定合同,故本院予以認定。
3、對原告供給的照片,本院認為該照片能反映出萬能打印機安置地點、噴頭位置和操作平臺,被告方參與現場的安裝、調試,應能對該打印機做出辨認,但其在恰當期內對此無提出異議,故予以認定。
4、對原告供給的維修差旅費單據、維修說明及退貨函、百度搜索的內容,其真實性難以核實,故本院不做認定。
5、對被告供給的申請刻制印章登記卡,本院認為合同原件與傳真件有存在區(qū)別的表示比例,其不足以待證原告有偽造被告印章的事實,故不做認定。從而,被告以此為比對樣本提出印章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對被告供給的萬能購銷合同格式模板,與本案不存在必然的相關性,故不予認定。被告供給的照片,鑒于雙方無對萬能打印機的品牌進行約定,其不擁有排他性,故不予認定。
6、對質量鑒定報告附鑒定資質說明,本院認為該鑒定公司和鑒定人員具備檢測機械類制品的資質,其根據原告供給照片中所指設備進行現場勘察鑒定,且被告無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故予以認定。
經審理,本院查明:2013年1月25日原告萬控集團有限機構作方乙方與被告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做為甲方簽定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型號xtr-ao平板改uv萬能打印機一臺及關聯耗材(uv彩色墨水6千克、白色墨水1千克),合計94000元。交貨時間和付款方式:收到乙方定金,甲方安排發(fā)貨;乙方(外區(qū)客戶)先付甲方定金30%(28000)元,甲方安排調試設備完整后出貨,貨到乙方機構周邊乙方驗貨驗完貨后,乙方付完余款70%(61000)元,方可提貨。(余款5000元,安裝調試完之后立即支付);甲方負責安排向乙方安裝調試設備;雙方如因本合同而產生糾紛,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雙方的律師費及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等內容,由原、被告蓋公章以及甲方表率簽名欄由“張群剛”簽字。簽定合同后,原、被告依約履行了交貨和付款義務。原告以萬能打印機不可正常運用,遂訴至本院。
審理時期,受本院拜托,杭州標質技術檢測有限機構對涉案打印機質量問題進行司法鑒定,按照(2014)杭標質鑒字第008號質量鑒定報告載明被告認為打印機不是其供給而不予協同離場,原告找不到“加密鎖”,不可進行開機運行檢驗。經鑒定人員現場實質勘察作出鑒定意見為:1、打印機存在小車導軌刮傷缺陷,與運用環(huán)境和制造質量相關;2、光柵條存在劃痕質量缺陷,是因為其固定安裝的安裝與調試不到位導致;3、噴頭小車上下限位安裝上存在設計瑕疵,下限位地低,噴頭會因與工作臺面碰撞而損壞。
本院認為:原告萬控集團有限機構與被告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本案焦點:1、關于標的物的問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認為涉案萬能打印機系“新添潤”牌非被告所生產和出售的,但被告無供給反駁證據證明排除其營銷“新添潤”牌,或向原告營銷“龍潤”牌的萬能打印機的事實,且對原告供給涉案打印機的照片無在恰當時期提出異議,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可認定被告向原告出售1臺“新添潤”牌萬能打印機的事實。2、關于質量的問題,經鑒定人員現場實質勘察作出以上鑒定意見,思慮到被告有怠于協同鑒定的行徑,且被告對該鑒定意見也不可供給反駁的證據,故應認定該鑒定意見所反映打印機存在質量缺陷和設計瑕疵的事實,致使買受人不可實現合同目的,現原告需求解除合同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關聯辯解,缺乏事實與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合同解除后,原告應返還被告打印機及關聯耗材,被告應承擔退還貨款的民事責任,打印機存在小車導軋刮傷缺陷影響正常運用與原告運用環(huán)境相關,兼顧公平原則,本院酌定被告退還原告貨款80000元。另,原告需求被告賠償損失2238.5元,因其不可供給確鑿的證據,故不予支持。對原告需求支付律師代理費7000元,因該花費不屬于必然支出的損失,故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解除原告萬控集團有限機構與被告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于2013年1月25日簽定的萬能打印機營銷合同。
2、被告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原告萬控集團有限機構貨款80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轉付。
3、原告萬控集團有限機構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15日內自動返還被告深圳市龍潤彩印機械設備有限機構1臺“新添潤”牌(型號xtr-ao平板改uv)萬能打印機及耗材(uv彩色墨水6公斤、白色墨水1千克)。
4、駁回原告萬控集團有限機構的其他訴訟請求。
倘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百姓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時期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70元減半收取計1185元、鑒定費38000元,由原告包袱5985元,被告包袱33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屠小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書記員 虞雨恒